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條件有什么
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條件有:承租人未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造成房屋損失;承租人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不定期租賃;不可抗力。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條件有什么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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