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案件當中民事案件除了普通程序也有一些特別程序來進行處理,根據我國的公民案件的情況來進行選擇,那么是必須需要選擇普通程序嗎?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公告案件必須按普通程序嗎問題的解答,帶著問題我們一起往下看。
一、公告案件必須按普通程序嗎
不是的,民事訴訟中除了普通程序還有特別程序可以適用公告送達。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有:
(一)選民資格案件;
(二)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五)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二、簡易程序刑事訴訟適用情形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不適用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夠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三、公告送達的適用條件
適用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
首先,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其次,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再次,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否則,我認為構成程序違法。
(二)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條件是對第一個條件的補充,是指當事人雖然不構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并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定的情形,即不能徑直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否則必然構成程序違法。
其次,必須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達方式以后,必須在卷宗中將采用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記載明確,用于顯示符合適用公告送達條件及適用公告送達方式的經過。若原審卷宗中沒有這方面的記載,說明原審法院即未證實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沒有采取其他任何送達方式,顯系程序違法。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公告案件必須按普通程序嗎問題的詳細解答,對于我國的案件在進行公告過程當中,可以選擇自己合適的方式進行選擇,同時也要了解適用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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