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什么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并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我國,一般年滿16周歲并且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什么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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