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補償實行什么原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關于工傷認定情形來看,工傷保險補償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也可以稱為無過失補償原則。它是指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無論事故責任是否屬于勞動者本人,受害者均應無條件地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是無論事故傷害或者職業傷害責任屬于用人單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傷害的本人,受傷者應得到必要的補償;二是這種補償責任不完全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而是應由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來承擔。
無責任補償原則是國際上普遍實行的原則,它切實保障了勞動者的利益。很多用人單位以職工存在過錯與責任為由,要求減少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是錯誤的做法。當然企業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工傷事故的之際責任人予以處理。
工傷保險補償實行什么原則的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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