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決兩年后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法院判決兩年后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
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是:
1.首先執行庭對執行申請審查立案;
2.通知被申請方履行;
3.準備強制執行;
4.最后由執行庭人員實行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什么費用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交納申請費,如果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如果有執行金額,且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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