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不服拆遷安置能否行政訴訟
如果村民不服拆遷安置的決定,能提起行政訴訟。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村民就能夠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就拆遷安置事項依法作出裁決。村民不服拆遷安置能否行政訴訟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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