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知道,父母就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但是如果出現特殊狀況需要變更監護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那么變更監護人需要什么材料?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變更監護人需要什么材料
申請變更監護人需要的材料包括原來監護人的身份材料和新監護人的身份材料,以及證明存在喪失監護資格的證據材料。如果監護權發生變更,雙方可以協商并向法院申請。
《監護人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十八條規定,一經指定,不得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指定的監護人及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但是,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其監護職責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
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除另有約定外,由監護人承擔;監護人確實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責任;
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可以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變更。
二、變更監護人的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定,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三、什么情況下能申請變更監護人?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三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總而言之,變更監護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準備好相關材料即可。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變更監護人需要什么材料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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