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妻子可不可以分得一半房產
在我國若是房產是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離婚時妻子可以分得一半房產,房產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給一方,獲得房子的一方要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該房子是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的,不能分得。離婚時妻子可不可以分得一半房產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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