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適用人群
適用監視居住的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正在懷孕或者哺乳的;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監視居住的適用人群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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