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怎么規定
關于侵權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的規定是: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怎么規定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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