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拿走入職材料合法嗎
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的,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禁止性規定的,則員工離職拿走入職材料合法。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有禁止性規定或者雙方未協商一致的,一般不合法。員工離職拿走入職材料合法嗎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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