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朋友在自己去世之后并不會將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的家人繼承,而是通過書面形式留給了沒有血緣關系的鄰居等,這就屬于遺贈。那么遺贈法律關系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贈法律關系是怎樣的
遺贈是無償、要式、單方且在遺囑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只要求遺贈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有效成立。遺贈人以遺贈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贈給受贈人時,遺贈單方法律關系并不需要征得受贈人的同意,也不受其他人意志的制約。遺贈雖是遺贈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只有在遺贈人死亡后才產生法律效力。遺贈人的死亡是遺贈產生法律效力的條件,也是受遺贈人實際享有受遺贈權并行使其權利,取得財產的前提。如果遺贈人尚未死亡,即使遺贈人已設立遺贈,受遺贈人也無權請求執行遺贈,此時作出的接受或放棄遺贈的表示無法律效力。遺贈作為遺囑的一種特殊形式,必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因此,遺贈是一種要式民事法律行為。遺贈必須給予他人的財產上的權利和利益,不得給予他人以單純的義務。因而遺贈人贈給受遺贈人的財產權利是無償的、自愿的而不是等價有償的。
二、遺贈手續多久失效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對于法定繼承人來說,在繼承開始后,如果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那么他就永遠享有繼承權(《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時效除外)。
但遺贈則不同,依據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對于受遺贈人來說,必須要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明確的表示,同時還要注意:這里的兩個月不是繼承開始后,而是知道自己能夠得到遺贈時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
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
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
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以上就是由小編整理收集的關于遺贈法律關系是怎樣的的信息,由上可知,遺贈是一種無償的、要式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遺囑人死后才生效。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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