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簽訂有關財產處分的合同的時候,處分的一方要有處分權,就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無權處分權人是什么意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屬于什么行為呢,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視具體情況而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如果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未經追認的,該租賃合同是無效的,需要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無權處分權人是什么意思
無權處分行為在民法上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和復雜性,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就他人的權利標的所為的處分行為,據其成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該合同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效力待定合同是指雖然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欠缺,但經有權人追認,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三、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屬于什么行為呢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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