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在與他人溝通的時候,多少是會產生一些糾紛的,對于偏激人員來講,是很容易產生故意傷害的行為。那么故意傷害罪的特征是什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故意傷害罪的特征是什么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結果表現為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故意傷害,有時可能造成死亡,這無疑也對他人的生命權利造成了損害。但是,由于行為人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權利,因此,仍屬于傷害罪的范疇,同殺人罪有原則的區別。故意傷害罪侵犯客體中所指的身體,僅指有生命的人的整體,而且是行為人以外的人的身體。人的身體由各種器官組織組成。故意傷害罪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如截斷他人一根指頭,割掉一只耳朵等。二是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如使肢體癱瘓、神經機能失常、聽力減弱、雙目失明等。因此,損害他人非身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損壞假肢、打掉假牙等,不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強行剪去他人的毛發、指甲,談不上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也談不上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亦不可能成立本罪。故意傷害罪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以外的他人,不包括行為人自己。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有意傷害自己身體的,一般不構成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侵犯了國家和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刑法規范時,或者自傷身體作為實施有關犯罪的條件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規定的戰時自傷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首先,須有傷害行為。傷害不外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二是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傷害通常表現為作為形式,既可以是直接使用刀、槍、棍、棒、石頭、或拳打腳踢等暴力實施,也可以是間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無過錯的人、動物等傷害他人。有的還使用毒物、化學品、放射線、激光等非暴力手段傷害他人。在少數情況下,傷害行為由不作為構成。傷害行為手段通常是暴力性的,但也不排除無形的,非暴力的手段。其次,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損害。如果是屬于正當行為的傷害,不能以故傷害罪論處。最后,本罪的構成要求造成輕傷以上的后果。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實施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負刑事責任。
(四)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構成,也可是間接故意。
二、故意傷害罪會判死刑嗎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要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擬判處死刑的具體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得出唯一結論。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執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因此,故意傷害罪有可能會判死刑。
三、故意傷害罪有什么刑罰
(一)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二)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故意傷害罪的特征是什么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構成,也可是間接故意。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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