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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要短于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這是因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為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爭議不大,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調查取證,就能夠查明案件事實。
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準,在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的特點是什么
(一)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二)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三)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采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四)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五)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六)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并且不得延長;
(七)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三、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環節是怎樣的?
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開庭前已經書面或者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或者當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審判人員除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外,可以不再告知當事人其他的訴訟權利義務。
對沒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審判人員應當對回避、自認、舉證責任等相關內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并在庭審過程中適當提示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指導當事人進行正常的訴訟活動。開庭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歸納出爭議焦點,經當事人確認后,由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辯論。
綜合以上論述能夠得知,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如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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