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辭職會要經濟補償金么
勞動者辭職不一定會有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則有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二、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而用人單位只有法定解除權,若非法解除則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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