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需要什么證據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提供工資條、打卡記錄、勞動合同等證據材料。若沒有以上證據材料的,也無須擔心,在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爭議中,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可,而對用人單位需要對未付工資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拖欠工資需要什么證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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