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于環境保護特別的重視,如果行為人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需要承擔一定的清除污染費用。那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是什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應急處置費用、監測檢測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誰是原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或者受國務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部門是生態環境損害訴訟的原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或者受國務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部門,因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一)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前款規定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縣人民政府。
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人有誰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由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侵權責任人賠償,我國《民法典》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總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包括清除污染費、以應急處置費和其他費用。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是什么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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