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營這個名詞在我們生活中并不多見,這個名詞是在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維護治安的過程中被發明的,目前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這個詞的含義也逐漸出現了改變。接下來由小編為您帶來案件經營什么意思問題的相關回答。
一、案件經營什么意思
“經營案件”這個說法從2003年1月公安部和國家局召開部(局)級聯席會議,會議紀要中提出在今后打擊制售假煙違法犯罪活動中需要“精心經營案件線索”的文件(作為文件)中可以找到依據,這是針對煙草行業如何辦理涉及煙草違法案件所規定的。以后煙草行業干脆把經營案件線索發展為經營案件。按說這個說法應該是無可厚非的,然而本文不是討論與煙草行業有關的事情,而是關于公檢法等司法機關也有人正在經營案件,但這種經營本質卻是一種腐敗行為,例如發生在2013年的一個地市級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因收受巨額賄賂被判刑的案件。
二、關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一)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三)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于受賄。
三、關于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受賄。
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一)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二)賭資來源; (三)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四)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
以上就是案件經營什么意思問題的相關回答,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經營案件是偵察機關在調查案件、維護治安中的一種措施,但是目前也存在非法的案件經營,即針對案件進行行賄受賄等行為,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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