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的變更是什么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二、勞動合同變更應注意的問題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三、如何仲裁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解除勞動關系的轉移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遵守以下法律規定:
1.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當地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時向雙方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在1年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基本信息;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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