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是《民法典》中規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種,倉儲合同的驗收方法有很多,那么倉儲合同驗收方法有哪些?倉儲合同有哪些合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倉儲合同驗收方法
保管人和存貨人應當在合同中對入庫貨物的驗收問題作出約定。驗收問題的主要內容有三項:一是驗收項目,二是驗收方法,三是驗收期限。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第四章對貨物驗收專門作了規定。可以作為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參考。其主要內容有:
(一)保管人的正常驗收項目: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以及無需開箱拆捆直觀可見可辨的質量情況。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貨物上的標記為準;外包裝或貨物上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規定驗收。
(二)驗收方法:全部驗收和按比例驗收。
(三)驗收期限:國內貨物不超過十天,國外到貨不超過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驗收期限自貨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
二、倉儲合同有哪些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于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倉儲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合同:
(一)一般保管倉儲合同。一般保管倉儲合同是指倉庫經營人為存貨人提供完善的倉儲條件,接受、保管其倉儲物,并在保管期屆滿時,將收保的倉儲物原樣(包括倉儲物在倉儲期間自然增加的孳息)交還存貨人而訂立的倉儲保管合同。這種合同的倉儲物為確定種類物,保管人嚴格承擔歸還原物的責任。
(二)混藏式倉儲合同。混藏式倉儲是指存貨人將一定品質、數量的貨物交付給保管人,保管人將不同存貨人的同種類、品質的倉儲物混合保存,在存期滿時,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貨物返還給存貨人,而不需要按原物歸還的倉儲方式。這種倉儲方式常用于儲存糧食、油品、礦石或保鮮期較短的貨物。混藏式倉儲合同的標的物為確定種類物,保管人嚴格按照合同中所描述的倉儲物數量、質量承擔責任,沒有合理耗損的權利,當保管人向存貨人所交還的倉儲物與合同描述的不符時,需補償存貨人的損失。混藏式倉儲合同具有保持倉儲物價值的功能。☆消費式倉儲合同。存貨人在存放倉儲物的同時,將倉儲物的所有權也一并轉移給保管人。保管期滿時,保管人只需將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替代物歸還給存貨人。存放期間,倉儲物的所有權由保管人擁有,可以對倉儲物行使所有權。消費式倉儲的經營人一般具有消費倉儲物的能力,如加油站的油庫倉儲。其收益,除了約定的倉儲費以外,主要是消費倉儲物與到期倉儲物被購回之間的差價收益。
(三)倉庫租賃合同。倉庫所有人將所擁有的倉庫出租給存貨人,只提供基本的倉儲條件、進行環境管理、安全管理等一般性的倉儲管理,由存貨人自行保管其商品的倉儲經營方式。倉庫租賃合同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是財產租賃合同。但是由于倉庫出租方具有部分倉儲保管的責任,所以具有倉儲合同的一些特性。
三、倉儲合同違約責任承擔
(一)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1、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二)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1、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并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2、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3、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4、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5、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后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倉儲合同驗收方法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的是,保管人沒有妥善保管貨物,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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