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哪些手續和程序
離婚所需的手續和程序具體如下:需要準備好離婚起訴狀,攜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財產分割清單,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到法院立案庭進行起訴。法院受理后安排開庭時間,當事人來參與開庭審理。開庭審理之前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進行審理,在審理結束后,等待下達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離婚要哪些手續和程序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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