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如下:
1.權利人擁有合法有效的執行名義,比如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等;
2.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3.義務人沒有依法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權利人要在申請執行的法定期限內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從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三、強制執行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執行人
強制執行立案后7個工作日內通知被執行人,一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被執行人,一般在執行立案后,當執行法官接到申請執行書,會立即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這個時間段一般在執行立案后7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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