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物運輸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方面
1.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風險。
實務中,物流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忽略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問題。有些公司根本就只是個皮包公司,物流企業將貨物交其轉運之后毀損滅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損失很難追回,而物流企業卻要承擔對委托人的賠償責任。
2.托運人加重承運人責任風險。
托運人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在制訂運輸合同時往往會設置一些條款加重承運人的責任。物流企業急于得到業務忽略了合同審查,使得自己承擔了過重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賠償責任,在產生損失發生糾紛時吃了大虧。
3.托運人交貨指示風險。
有些托運人在貨運合同或托運單上未列明收貨人,貨物運到后才指定收貨人;有些只寫了收貨人的簡稱或電話號碼;有些在交貨前臨時改變收貨人。一旦托運人不認可該指示,以錯誤交貨為由起訴承運人,承運人即面臨賠償責任。
二、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1.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2.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準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3.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4.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于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三、貨物運輸合同哪方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一種行為稅,這種行為不是單方面的,凡發生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你所說的運輸合同要交納印花稅,因為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合同共同當事方,因此都要交納印花稅。
依據現行印花稅的政策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購銷合同的計稅金額按照合同記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按合同記載金額貼花,如購銷合同中同時列明了購銷貨物的含稅金額與不含稅金額,應按最高金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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