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語言粗俗可以作為離婚證據嗎
妻子的語言粗俗可以作為離婚證據向法院提交,但是不可以作為判決離婚的證據,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或者一方有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等情況的。妻子的語言粗俗可以作為離婚證據嗎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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