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出現了許多夫妻從相愛走到結婚,結婚各種磨合不了選擇了離婚,目前我國離婚有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協商好財產分割、共同債務處理和孩子撫養權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有的夫妻會對簽訂的離婚協議進行公證,那么離婚協議公證處公證需要什么材料呢?下面就由為大家詳細介紹離婚協議公證辦理。
一、離婚協議公證辦理需要哪些材
(一)離婚協議公證辦理需要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離婚協議公證的注意事項
(一)離婚協議公證的注意事項如下:
1、婚前申請辦理的,由財產所有權人一人到場即可,但婚后辦理的,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到場;
2、申請機構應當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
3、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材料需要真實、合法、充分;
4、其他注意事項。
三、離婚協議公證后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書一旦經過公證,那么它的真實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認可。離婚協議書公證后,如果一方反悔,要對離婚協議的內容進行更改,如果另一方同意更改的,雙方應當將重新簽署好的離婚協議書到公證處按第一次進行公證的程序再次進行公證,才能生效。自行更改的或者重新議定的離婚協議書不能對抗已經公證生效的離婚協議書。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更改的,反悔的一方如果堅持要變更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更改由人民法院決定。需要注意的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只是對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公證的形式確認下來,并不具有直接的執行力。離婚協議書必須在離婚生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小編的介紹,可以知道夫妻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并不是一定要辦理公證,但如果協議中涉及到的財產數額較大,那么最好是辦理公證,這樣能夠避免日后發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以上就是由小編整理收集的關于離婚協議公證處公證需要什么材料的法律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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