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
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有: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情形的,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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