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在施工的過程是很容發生一些糾紛問題的,比如拖欠工程款、質量糾紛等等,那么我們就要想辦法去解決糾紛問題,具體找什么部門呢,接下來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工程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的詳細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一、工程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工程糾紛可以找的部門:工程糾紛應找勞動或司法部門,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項目法人出資方出資到位的情況下,施工企業只應將項目法人作為被告。法律規定,施工單位各方因工程引起的糾紛,受害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工程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并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制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二)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三)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四)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三、工程糾紛訴訟時效
工程糾紛訴訟時效應該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按照上述規定,訴訟時效應從承包方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在工程糾紛中應從發包方違約時起算,發包方違約之時應是”結構驗收后60日“后的第二天,訴訟時效應從此時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工程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的相關知識,在發生工程糾紛之后,我們可以通過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管轄法院應該是區或者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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