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雖然引誘賣淫等是比較少見 ,但是少見并不代表沒有,在我們所不知道的地方,總是有不少誤入歧途的女人利用身體進行交易。那么刑法有引誘罪嗎的詳細知識有哪些呢?接下來為大家帶來刑法有引誘罪嗎的詳細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刑法有引誘罪嗎
(一)有。
(二)本罪構成的內容是指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中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誘幼女賣淫的,成立引誘幼女賣淫罪。
1、引誘,是指在他人本無賣淫意愿的情況下,使用勾引、利誘等手段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2、容留,是允許他人在自己支配的的場所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為。
3、介紹,一般是指在賣淫者與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得以實現的行為。在意欲賣淫者與賣淫場所管理者之間進行介紹的屬于介紹他人賣淫。
二、引誘賣淫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這里的物質利益,是指除金錢以外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如金銀首飾、珠寶古玩、家電房產等。這里的非物質利益,是指金錢、物質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標、安排城市戶口、調換優越工作、給予出國機會等。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傳腐朽生活方式,灌輸性解放、賣淫光榮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諾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于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的場所,不只僅僅限于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將自己所有或者經營、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車提供給他人作賣淫場所之用,是當前這方面犯罪的一個新的特點。這種手段更為隱蔽,更為狡猾。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條件,也是促成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容留他人賣淫的一種表現開工,因而不能僅僅將本罪的容留狹窄地理解為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至于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由此不難看出,介紹行為有其自身質的規定性。既不同于引誘,又與容留有異。在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只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賣淫罪,兼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人,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賣淫這種行為是嚴重侵害到我們國家的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如果有人引誘介紹容留賣淫,這樣的一種行為無疑是促進了賣淫行為的產生,因此引誘賣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要對于引用賣淫行為進行定罪量刑。
三、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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