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當中,難免需要與法院打交道,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過程中那執行異議申請需符合哪些條件?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執行異議申請需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的意見。提出執行異議是案外人維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一種手段。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提交書面形式執行異議申請書,同時應當符合下列主要條件:
(1)提出執行異議的時間應當是在執行過程中,即執行程序開始后至執行結束時。
(2)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執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因執行行為而認為自己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3)異議的理由應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擁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能排除執行其他物權(如質押權、抵押權、留置權等)。
二、執行異議是否中止執行
綜合一下這兩條規定,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被執行人)與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但第二百五十六條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中只規定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情形。據此可以得出結論,案外人提出異議期間中止執行,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審查期間不中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三、什么叫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開始后,如果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在于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并說明理由,提供證據。執行人員收到執行異議之后,應當立即審查處理,認為異議確有道理的,應當報請法院院長批準裁定中止執行。如果原執行文書確有錯誤,應撤銷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給予糾正。執行異議沒有理由的,應當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恢復執行程序。
從文章我們可以知道提出不同的異議的目的在于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執行異議申請需符合哪些條件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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