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案件糾紛中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分公司在案件糾紛中的訴訟地位是: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能夠作為訴訟主體,參與民事訴訟。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案件糾紛中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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