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空頭支票的處罰是怎么樣的
簽發空頭支票的處罰是:1、對于空頭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出票人將被處以支票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2、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出票人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簽發空頭支票的處罰是怎么樣的的法律依據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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