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并于2024年4月10日開始施行,有效期1年。該《辦法》對在深圳園區工作的香港居民,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香港稅負的部分免征。
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香港稅負的部分免征。
《辦法》共16條,明確享受稅收減免的香港居民應納稅年度內在深圳園區注冊的實質性運營企業或其他機構任職、受雇且實際工作,或在深圳園區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或在深圳園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在深圳園區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在享受《辦法》優惠政策前三年內,沒有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享受優惠的個人所得具體范圍包括來源于深圳園區的綜合所得,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來源于園區的經營所得和特定人才補貼性所得。
在減免稅額的計算與征收管理方面,香港居民須在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申請辦理退稅,可通過自行辦理、由任職受雇單位代為辦理或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等多種方式進行。同時,深圳相關部門將及時發布申報指南,簡化流程,最大程度方便香港居民申報辦理。而香港居民在享受此優惠政策的同時,也符合粵港澳大灣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條件,可自行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不可疊加。
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
《通知》明確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特定封閉區域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涵蓋信息科學與技術、材料科學與技術、生命科學與技術、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的運營等4大領域,12項核心技術,33項具體內容。其中“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的運營”進一步細分為科研機構的運營、標準化組織的運營、技術先進型外包服務機構的運營等三小類,在科研機構的運營技術領域,包括了實驗室、研究中心、研究平臺的運營等。
河套合作區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條件:
包括主營業務為《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符合《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開展實質性運營。即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深圳園區特定封閉區域內,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河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東起皇崗口岸邊、南沿深圳河、西至新洲河、北至絨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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