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拾他人存折拒不交出并提款的行為應怎樣定性
撿拾他人存折拒不交出并提款的行為構成侵占罪。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或者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是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后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等等,不以本罪論處。撿拾他人存折拒不交出并提款的行為應怎樣定性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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