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體商標?申請資格有哪些?應具備條件是什么?
在我國的商標法劃分了商標的基本類型中,包括了集體商標、服務商標、商品商標和證明商標。其中集體商標一般是指由多個不同的人所共同占有所有權的某一個商標。大多數集體商標是以協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名義去進行注冊,當是在一些國家中,由一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注冊或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注冊。那集體商標需要怎樣的條件才能擁有其申請資格呢?
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和《商標法》第三條所規定的,在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注冊,那么該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為:“協會、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
申請集體商標時應具體的條件為:
A.必須依法制定出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和管理的規則。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就是指申請人依法進行過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這個可以是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或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依法進行過登記注冊并批準過的文件;
C.必須是經依法進行過登記的,且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該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商業的或工業的團體,也可以是行業、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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