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
在我國勞動者關于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區別是法定的限制義務。如果是法定的限制義務,那么則屬于競業禁止,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限制義務的,則屬于競業限制。如何區分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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