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公務罪認定
有以下要件會認定為妨礙公務罪: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職務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一般為直接故意。
妨礙公務罪認定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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