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的特點是什么
吸收合并的特點:依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吸收合并是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成為一個公司,吸收方在合并后以自己的名義繼續經營,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凈資產,同時承擔被合并方的負債。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吸收合并的特點是什么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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