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多久
當事人若就民事判決書中的內容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求昂志執行的,則申請執行的期間是二年;如果是無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就行政決定而申請法院執行的,申請執行的期間是三個月內,自復議期限或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多久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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