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很多夫妻產生糾紛的原因都是和財產有關的問題,因此夫妻雙方為了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通常情況下會在婚內簽訂一份關于財產的約定協議書。那么婚內財產約定在訴訟離婚中是否有效?以下將由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婚內財產約定在訴訟離婚中是否有效
婚內財產歸屬約定是指夫妻之間在婚內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對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款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婚內財產約定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
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
三、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幾種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如果發生爭議時,一旦被認定為贈與會因為沒有實際交付而變得可撤銷,只有在最后認定為是夫妻財產約定時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實踐中此類約定經常發生爭議,多數都被認定為是贈與。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以上就是由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關于婚內財產約定在訴訟離婚中是否有效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婚內財產約定在訴訟離婚中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您還有沒有解決的問題,歡迎您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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