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屆滿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在勞動者的醫療期屆滿后,用人單位可以采取協商一致、無過錯性辭退等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則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醫療期屆滿能否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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