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國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的情形: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與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尚未終止或解除,又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給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其他。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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