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決定和股東會決議的區別
股東決定和股東會決議存在以下區別:1、股東會一般認定為公司的組織機構,其決議對股東或者公司有重大影響;2、股東會決議相比股東的決定,其程序要求更嚴格,要求出席的股東人數一般會更多。股東決定和股東會決議的區別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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