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當租客需要租房子的時候,房東會出具相關的租賃合同,這份合同不僅是能夠證明雙方的利益往來,還能夠保障租客和房東的利益,那么租賃合同是什么意思?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租賃合同是什么意思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 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合同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形式要求】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物的交付】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租賃物的使用】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二、租賃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不屬于專屬管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系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并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既然該類糾紛仍屬于合同糾紛的范疇,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當然也就可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租賃合同為單務合同嗎
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而不是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愿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或者說,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例如買賣、互易、租賃合同等均為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為當事人間的對待給付具有交換性。所謂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換言之,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并不互相享有權利義務,而主要是由一方負擔義務,另一方不負有相對義務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負有按約定使用并按期歸還借用物的義務。
單務合同也稱為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與雙務合同相對應。
無義務對價關系的合同便是單務合同。包括一方有義務,另一方無義務的合同,也包括雙方雖都有義務但雙方的義務無對價關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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