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怎么形式審查
行政案件可以從下列方面來進行形式審查:原告與被訴的行政行為是否有利害關系;是否有明確的被告;原告是否有具體的訴求和事實根據;以及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等。行政案件怎么形式審查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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