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惡意處分自己的財產來逃避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行為的權利,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此也有期限限制。那么,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多少年是什么呢?接下來就由小編為您介紹相關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多少年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破壞,撤銷權長期不行使,將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對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如何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呢?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在訴訟上行使。之所以要求以訴訟的形式行使,是因為債權人的撤銷權對于第三人的利害關系重大,應由法院審查債權人的撤銷權的主體、成立要件,以避免濫用,達到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
在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情況下,所有的債權人可作為共同原告主張債權人的撤銷權,也可以由其中的一個債權人作為原告。在后者情況下,其他共同債權人不得再就該撤銷權的行使提起訴訟。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法律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且上述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如果允許債權人長時間擁有撤銷權,必然會影響到交易的安全;另外,經過長時間后,善意惡意等的證明會變得因難。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該危害債權的行為,是指在客觀結果上將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因而妨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該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是以財產為標的的。對于非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因與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債權人不得為撤銷權。
3、債務人之行為系有償行為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受益人惡意為條件。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時知道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之事實。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44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于行為時明知有損害于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我國
4、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并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針對的債務人行為須是債的關系成立后發生并且仍繼續有效存在的行為。
以上便是由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多少年是多久的內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從權利人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若您還有此方面的其他疑問,歡迎咨詢律師,在線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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