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人可以放棄部分繼承權嗎
財產繼承人一般是不能放棄部分繼承權。我國法律并未規定,繼承人可以放棄部分繼承權。而一般情況下,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故可判斷,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財產繼承人可以放棄部分繼承權嗎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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