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中關于滯納金的規定
合同法已經失效,民事活動適用我國現行的《民法典》。
在我國法律中,合同滯納金中不存在的,現在《民法典》只規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的責任,在合同中約定滯納金中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滯納金屬早期時銀行常用的計算遲延還款責任的方式。
二、合同不想履行怎么辦
合同不想履行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我國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造成合同違約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合同履行的法律意義是什么
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完成合同債務的行為,即所謂債務人為給付行為,這是合同履行的起碼要求。沒有債務人完成債務的行為,就不會有債權人達到成立合同目的的結果。因此合同的履行應是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合同債務,使債權人實現其合同債權的給付行為和給付結果的統一。因為合同關系存在的法律目的,乃是將合同債權轉變成物權或與物權具有相等價值的權利,乃是債務人約定給付使債權人獲得滿足,獲得給付結果。
在許多情況下,如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勞動合同等,其履行不單指最后的交付行為,而是一系列行為及其結果的總和。
合同履行這一特征的法律意義在于:
1.它能使當事人自合同成立生效之時起,就關注自己和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概況,確保合同義務得到全面、正確的履行;
2.它能使當事人盡早發現對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以便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避免使自己陷入被動和不利,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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