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為了順利辦理貸款往往會選擇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那么抵押權生效和設立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抵押權生效和設立區別
抵押權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有,抵押權一般時自抵押合同訂立時成立,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時生效;以及抵押物生效后才具有登記和公示的效力,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民法典對于抵押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三、抵押權需要登記嗎
抵押權并不是一定要登記。登記是針對特權的變動而采取的一種公示方法,是否登記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房地產抵押應當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這樣抵押權才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抵押權生效和設立區別的相關知識,抵押權一般時自抵押合同訂立時成立,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時生效;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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