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本身就是弱勢群體,需要我們更多的呵護,但是總有一些人心狠手辣,對小孩子也可以通下狠手,就虐待兒童如何判刑、虐待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二者有什么區別,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虐待兒童如何判刑
(一)若被虐待兒童是家庭成員的,則行為人構成虐待罪。其刑罰標準是: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若被虐待兒童非家庭成員,而是被監護、看護的人,則行為人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其刑罰標準是: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虐待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目前刑法罪名中沒有虐待兒童罪,但是虐待未成年人的行為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構成要件有: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系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且監護、看護人與被監護、被看護人不具有家庭成員的關系。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監護、看護人會造成他們肉體上和精神上損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后果發生的。
(三)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的人身權利。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行為人違背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的人等實施虐待,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被監護、看護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是指因為合同關系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等關系使行為人具有了監護、看護職責。如幼兒園老師對兒童的看護,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對老人、殘疾人的看護,醫院的醫生、護士對病人的看護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人進行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強迫吃安眠藥、不進行必要的看護、救助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
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虐待頻率高、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此外,對情節惡劣的認定,還要結合被害人的身體、精神狀況綜合考慮。
三、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二者有什么區別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和第二百三十四條分別規定了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主要有下幾點:
(一)根據我國刑法,如果在虐待過程中,行為人超過了虐待的限度,明顯有傷害或者殺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傷、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在情節惡劣的經常性虐待過程中,其中一次產生傷害或者殺人的故意,進而實施傷害或者殺人行為的,就應該以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二)而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是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即在虐待過程中,因不慎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提高為二到七年有期徒刑。這里的致人重傷、死亡必須排除故意的主觀心態,如長期虐待累積傷害得不到有效救治而導致的重傷、死亡結果才適用這條規定。
(三)也就是說,實施毆打行為的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行為人主觀方面,實施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有意識地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和死亡;而虐待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意圖使被害人痛苦,并不打算對其直接造成傷害或死亡。
以上就是由小編編輯整理的與虐待兒童如何判刑相關的法律知識,虐待兒童的量刑標準,首先要區分虐待人是家庭成員還是非家庭成員,然后再視情節進行刑罰量刑。如果您就相關問題還有疑問的,歡迎向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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